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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已于2026年3月30日印发《洛阳市2026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名单中企业需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进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现针对临时披露事项告知提醒如下:
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企业在企业名单公布前存在第十七条规定环境信息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提供披露账号密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
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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