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生态环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参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sthj.ly.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1.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公报、新闻发布会;
2.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3.本机关行政服务大厅设置为环境信息公开查阅。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环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类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信息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三)主要内容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职能;
2.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3.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4.洛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及落实情况;
5.洛阳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6.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信箱;
7.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公告;
8.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规范性文件;
9.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财政预决算等财政信息;
10.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情况;
11.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情况;
12.洛阳市生态环境“三大攻坚战”情况;
13.洛阳市生态环境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
14.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信息;
15.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信息。
三、不予公开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二)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五)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具体申请方式有二种: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应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申请人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环境信息。
4.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5.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监督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受理机构及信息查阅场所: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379—63486261;传真号码:0379—63481040;通讯地址:洛阳市九都路立交桥东环保大厦;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邮政编码:471000;电子邮箱:lyssthjj9007@163.com
主办: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洛阳市九都路立交桥东 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63481040
网站标识码:4103000003 网站备案号:豫ICP备12025988号-3 建议使用1024及以上分辨率,IE6及以上浏览器豫公网安备:41030202000045